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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731调控细则流出!哪些房产“躲过”限售一劫?

来源:深圳住朋帮作者:admin2018-08-14 15:54反馈/举报

重磅突击!7月31日

    深圳各大房产行业的精英们

    都被一条消息刷爆了朋友圈

    当天晚上,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这是继2016年10月4日“104”楼市新政后,深圳再一次重磅出击,收紧调控。

    8月13日,继“731新政”后,为了规范政策规范政策实施,深圳发布一份《深圳市**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此份通知也是对“731新政”进行更细化的补充,根据通知,有几类房产可以不受“731新政”限售令影响。

    我们先一起查看一下通知的详细内容,看看哪些房产“躲过”限售一劫?

    全文如下:

    深圳市**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8〕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已经批准(含**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中确 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更新单元**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未获批准但已经市**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三)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 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 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 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商品住房自登

    记之日起 3 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 号文规定,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 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 3 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 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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